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近期,校园内教职工个人饲养犬只管理失范和流浪狗结群流窜的问题,已经影响到广大师生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为努力维护营造一个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和《西北师范大学犬只饲养管理规定》(西师发[2003]79号),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园犬只饲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教职工饲养犬只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备案,逾期没有登记犬只,按流浪狗对待处理。
二、严禁校外任何人员携犬只进入校内;禁止在学生宿舍饲养犬只。
三、严禁携带犬只至校内公共场所(教学区、办公区、运动场、校园主干道路等区域)。
四、禁止以交易与盈利为目的的犬只饲养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投放食物喂养流浪狗。
五、严禁室外拴养犬只,饲养人须管理好自己的犬只,不得干扰和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
六、携犬出行,必须用束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应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清理,维护公共卫生。
七、饲养犬只伤害他人,饲养人应支付诊疗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进一步加强校园巡逻,驱赶捕捉校园内流浪狗,并妥善处理。
九、加强教育引导,充分运用校园媒体,集中开展犬只饲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校形成群策群力治理“狗患”问题的舆论氛围。
十、师生员工若发现校内有违规养犬、遛犬现象,请及时拨打7971995(校长热线),7971333(武装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进行举报;凡违反规定者,武装保卫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希望全校各单位和校内家属、居民住户予以高度重视,广大师生员工及家属积极配合,杜绝犬只伤人事件发生,确保校园平安和谐稳定。
西北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