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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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张璞发布时间:2021-04-28浏览次数:1822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百城百园”行动的通知》(国科办区〔202024号)、《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征集2021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现就2021年度甘肃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中央引导项目”)申报通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要求

2021年度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个方面的项目,具体支持方向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1.支持方向

1)重点支持有望冲击国家创新基地的省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围绕平台明确的研究方向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吸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队伍,进一步提升平台创新能力水平。(推荐处室:基础研究处

2)聚焦我省高质量发展和产业创新重大需求面临的关键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重点在核科学与技术应用、现代农业、生物医药(中医药)、有色冶金、能源化工、生态修复与保护、高端装备制造和文物保护等领域,开展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引领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荐处室:基础研究处、高新技术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

2.申报要求

1)项目需科学合理设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明确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

2)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基础研究经验,承担过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且有较强的科研组织和资源统筹能力。

(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1.支持方向

1)结合“科技部‘百城百园’行动”,重点支持利用在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创新型县(市),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载体的创新资源、政策环境和产业基础优势,按照“一城一主题”和“一园一产业”的原则,加快推广一批先进科技成果落地应用,完善区域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支撑地方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引导地方走差异化发展道路。(推荐处室:区域创新处

2)支持省级高新区组织实施的跨区域科技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围绕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升区域创新公共服务能力组织实施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升此类平台面向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的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业技术人才培训与交流、大型仪器共享、实验动物等条件资源的公共服务能力。(推荐处室:区域创新处、发展规划处

2.申报要求

1)项目牵头单位应是在创新载体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好研发条件,能够投入必要的自筹资金保障项目实施。区域科技合作项目域外合作单位必须是项目的主要参与者,项目预期成果需在省内实现转化或产业化。

2)优先支持创新载体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面向行业技术创新需求牵头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围绕兰白自创区和试验区内重点产业发展,能带动产业集群建设和区域合作的项目。

3)申报项目所涉及的科技成果必须权属清晰。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支持方向

1)支持围绕区域特色产业、资源高效利用、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应急技术与装备、电子信息技术等领域实施的公益属性明显、引领带动作用突出、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荐处室:成果转化与奖励处、高新技术处、社会发展科技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处

2)围绕解决制约我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问题,支持各类创新主体集成应用一批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强化科技对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效供给。(推荐处室:农村科技处、成果转化与奖励处

2.申报要求

1)项目须有明确的拟转化科技成果,且该成果已完成中试放大实验或工程化试验,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成果供需双方签订切实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具备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2)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实施的有关对象达成合作意向,确保项目立项后能顺利实施,产生相应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3)优先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二、项目承担条件

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为甘肃省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具备支持方向中所明确的相关资质。中央在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以及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行政机关不得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

(二)同一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同一研究方向连续三次取得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不再受理,正在执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或上年度已由省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立项的同类项目不再支持。执行期结束后一年内未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三)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本年度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最多1项。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健全的科技管理体系和完善科技管理制度,具有配套支持项目实施的能力和配套经费的能力。

(四)项目负责人一般为196311日(含)以后出生(对在职在岗的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由项目牵头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有在研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不得申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报项目材料,要具实合理填写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对数据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对口业务处室审核。

(二)项目推荐

省科技厅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和数据进行审核,并向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择优推荐,各业务处室推荐各类项目数量合计不超过2项。

(三)项目评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厅组织领域内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对由企业承担的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支持项目。

四、注意事项

(一)中央引导项目资金以及配套资金不得列支间接经费和绩效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项目涉及伦理、人类遗传资源和微生物安全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视需要由相关机构提供伦理和安全审查意见。

(三)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预算安排和可考的绩效指标,以上内容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时间节点填报实施方案、项目任务书(数据必须与实施方案一致),未提交上述材料的将不予拨付项目支持资金。20211231日前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未按要求报送的,后期将不再支持由牵头单位申报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

(四)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无特殊原因不得延期。项目验收参照省级重大专项验收标准执行。

五、材料报送及时间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须514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至科学研究院(2号楼310室)。

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 基础研究处 0931-8828052

高新技术处0931-8825719

农村科技处0931-8871819

社会发展科技处0931-8885146

区域创新处 0931-8583683

发展规划处0931-8834620

成果转化与奖励处 0931-8885172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处0931-8885136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0931-8882079

省财政厅 科技文化处0931-8891320

 

附件: 

1.甘肃省2021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doc

2.甘肃省2021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审核推荐表.doc

 

 

                                 科学研究院

                               2021428